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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刘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民一初字第24号

申请人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焦某某,男,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某岩,河南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某某(清),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申请人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焦某某和李某岩,被申请人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家忠

审判员吕建伟

代理审理员闫海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爱军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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