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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县人民法院:原告扶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卫某某、张某甲、杨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扶民初字第1729号

原告扶余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扶余县X镇新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x-2。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

被告卫某某,男

被告张某甲,男

被告杨某某,男

被告张某乙,男

被告张某丙,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扶余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卫某某、张某甲、杨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扶余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0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扶余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姜飞龙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李欣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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