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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扶余县人民法院:原告戴某某与被告邢某朋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扶民初字第1383号

原告戴某某

委托代理人樊某

被告邢某某(曾用名邢某朋)

本院受理原告戴某某诉被告邢某朋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任凤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起进行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6月份登记结婚,婚生女孩邢某妍(X年X月X日出生)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吵架,现原告要求离婚。婚生女孩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育费200元。共同财产楼房一栋价值10万元要求平分。

被告辩称,其与原告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要求女孩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每月给予抚育费150元。楼房是被告父亲买的,且买楼有外债7万多元。原告无权分割。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6月经政府登记结婚。婚生女孩刑妍妍(X年X月X日出生)。上述事实,由结婚证户口复印件和双方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夫妻间应该互相帮助,互相尊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原告要求离婚,未提供关于感情破裂的证据,且被告不同归离婚。对于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决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任凤丽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朱洪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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