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张XX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金融票证罪,被告人XX、陈XX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 p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阳市p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曾用名老X、蔡红伟,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印章于2009年9月29日被p河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09年10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某,河南洛神(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XX,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09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某某,河南君友(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0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洛阳市p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洛p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金融票证罪,被告人XX、陈XX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p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尚双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XX、陈XX,辩护人周某、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p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7年初至2009年9月间,被告人张XX在其位于洛阳市p河区X街X号院X号楼X门X室的住处,利用电脑、打印机、切卡机、封塑机、名片机等作案工具,伪造涉及公安、法院、教育、卫生、税务、民政、金融、媒体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印章共计957枚;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10张;伪造中国建设银行定期存单一张(面额为x元);伪造《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114本,致使有关人员偷逃车辆购置税200余万元。

2、自2007年初至2008年间,被告人XX向张XX提供有关车辆及车主信息,并以每本100——200元不等的购买价格,使用张XX伪造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15本,分别用于为陈XX、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办理车辆入户手续。

3、2007年9月份,被告人陈XX购买了本田思威轿车一辆,在该车办理入户手续过程中,其与被告人XX共谋,通过被告人张XX伪造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并向张XX提供车辆信息及本人身份信息,后以伪造的购置税完税证明将该车入户。

上述犯罪指控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应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企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金融票证罪追究被告人张XX的刑事责任。应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被告人XX、陈XX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XX对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当庭表示不再辩解并认罪服法,念及生活所迫,又是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周某的辩护意见是,一、指控被告人张XX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名不当,证据不足。主要理由,收缴的957枚印章数量与实际不符,有重复计算和将私章计算在内,该印章是被告人张XX高价从他人手中购买并非被告人制作的;指控被告人伪造114本购置税完税证明的数量是从被告人处收缴的电脑中下载打印出来的目录确定,据此和被告人XX不真实的证言不能证明是被告人张XX制作的。

二、指控被告人张XX伪造企事业单位印章的事实有异议。主要理由,被告人制作印章技术和工具不行,是从他人处购买制作成的证件进行买卖赚取差价。

三、指控被告人张XX伪造居民身份证的事实有异议。主要理由,数量和事实不符,其中有真实的和未制作成的。

四、指控被告人张XX伪造金融票证罪,证据不足。主要理由,该存单不是被告人自己制作,不具备完整的形式要件,存在严重的瑕疵,无法上市流通,且客观上也确实没有使票证流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不认为构成犯罪。

五、被告人归案后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家庭经济困难,两个孩子年幼,希望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赵某某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归案后主动坦白,确有悔罪表现。其家庭生活比较困难,二个幼女需照顾,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1、2007年初至2009年9月间,被告人张XX在其位于洛阳市p河区X街X号院X号楼X门X室的住处,利用其购得的电脑、打印机、切卡机、封塑机、名片机等作案工具,伪造了涉及公安、法院、教育、卫生、税务、民政、金融、新闻媒体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印章900余枚;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一代、二代证10张(含半成品);伪造中国建设银行定期储蓄存单一张(户名张XX、面额为x元);伪造《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100余本。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损失。

2、自2007年初至2008年间,被告人XX向张XX提供相关车辆及车主信息,并以每本100——200元不等的价格,从张XX处购得伪造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10余本,分别用于为陈XX、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办理了车辆入户手续。

3、2007年9月份,被告人陈XX购买了本田思威轿车一辆,在该车办理入户手续时,其在得知使用伪造的完税证入户的情况下,仍交由XX为其办理,并提供了车辆和本人信息,后以张XX伪造的完税证明将该车入户。案发后,被告人陈XX已补交了全部税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当庭示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张XX供述,证实其自2007年开始用购买的电脑、打印机、切卡机、封塑机等作案工具和制假材料在其家中购买和制作涉及公安、法院、教育、卫生、税务、金融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印章,伪造高校毕业证、资格证、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房产证及《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等证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的事实;

2、同案犯XX供述,证实自2007年开始以提供车辆及车主信息给张XX用以伪造《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并以100——200元不等的价格予以购买后,以该假证件先后为陈XX、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办理车辆入户手续,其从中牟利的事实;

3、被告人陈XX供述,证实其在被告人XX明确告知以伪造的证明办理车辆入户的情况后,仍提供车辆及本人信息给XX,让其以假证件为其办理车辆入户手续,偷逃车辆购置税的事实;

4、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其听别人说张XX办理假证;

5、证人李某乙、李某甲、董某某等人证言,证实XX以能省购置税为由,用伪造的证明为其车辆办理入户手续,偷逃购置税的事实;

6、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从洛阳交警支队车管所共提取扣押伪造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副本97本;

7、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实物及照片,证实2009年9月28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XX住所提取作案工具电脑、打印机、封塑机等及伪造的身份证、毕业证、房产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等各类证件的成品、半成品,涉及公安、法院、教育、卫生、金融、媒体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印章、印模900余枚的事实;

8、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XX电脑中下载的伪造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信息及伪造证件信息底稿和伪造的相关车辆完税证明;

9、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追缴物品清单,证实被告人张XX被行政处罚,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追缴现金x元;

10、p河公安分局证明及公安信息网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XX住所提取的居民身份证成品、半成品均系伪造的居民身份证;

11、洛阳市国税局办税服务厅证明,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XX住所提取的涉税印章、证件均系伪造;

12、洛阳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处证明,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XX住所提取的房产证、印章均系伪造;

13、洛阳旅游学校、河南科技大学证明,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XX住所提取的毕业证、印章均系伪造;

14、中国建行洛阳分行监察保卫部证明,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XX住所提取的储蓄存单编号、金额小写及利息计算存在明显错误,印章系伪造;

15辨认笔录、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在案证实。

上述证据均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彼此相互印证,可以做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明知其是无制作权者而非法制作虚假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印章、证件、居民身份证,从中谋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了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企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因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其理由如下:被告人张XX明知其是无权制作者,为获取非法利益而擅自制作,主观上具有制假、贩假的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制假、贩假的犯罪行为,并造成了实际的危害后果,其行为完全符合该类犯罪的构成要件。至于从其家中提取的印章是否均系本人伪造,属其整个制假犯罪中的方法行为或手段行为;其制假数量的实际多少,不影响其罪名的成立;其制作的身份证,无论成品或半成品,经比对与真实信息不符,是否能上市交易亦不影响其罪名的成立。被告人张XX明知其无权制作金融票证,擅自制作银行存单,原则上已构成了犯罪。但现无据证实其主观上具有明确的犯罪目的,客观上该存单也确没有使用、流通,未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而不认为是犯罪。辩护人对该罪名的辩护意见理由充分,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XX、陈XX明知是无制作权者制作的国家证件,而提供相关信息进行伪造和使用,其均构成了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共犯,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XX积极为被告人张XX提供相关车辆及车主信息,并使用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办理车辆入户手续,造成了实际社会危害后果,其所实施的行为是整个制假、贩假犯罪中的重要环节,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分主次,其辩护人认为其属从犯的辩护意见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张XX系初犯,归案后已退缴全部非法所得,且能当庭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XX系初犯,归案后积极坦白、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XX系法制意识淡薄的偶犯,为一已私利而参与共同犯罪,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均较小,案发后积极补交了全部税款,未造成国家税收的实际损失,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罚当其罪的刑罚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伪造企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XX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陈XX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免予刑事处罚。

随案移送伪造的印章、证件及材料,依法予以没收。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张XX刑期自2009年9月29日起至2014年3月28日止;XX刑期自2009年11月10日起至2010年11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潘力

审判员:杨晓菁

审判员:戚明轩

二0一0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解晓蕾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5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