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代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代某某(聋哑人),男,26岁。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监视居住(略)。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河南志晖(略)事务所(略)。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琳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及翻译人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5日10时许,被告人代某某乘坐34路公交车行至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X路”站时,趁无人注意之际,在下车门处将手伸进被害人隋××的右口袋内,盗窃其口袋内的3061元现金,后被隋××发现并将其当场抓获。现赃款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代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代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代某某系聋哑人,犯罪行为系未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5日10时许,被告人代某某乘坐34路公交车行至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X路”站时,趁无人注意之际,在下车门处将手伸进被害人隋××的右侧裤袋内,欲盗窃人民币3061元现金时,被隋××发现并将其当场抓获。现赃款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2010年8月5日9时许,其乘坐一辆34路公交车,车行至医学院站时上来一名穿着大裤头的中年男子,其碰了该男子右口袋一下,感觉里面装有现金。其跟着该男子走到下车门处站在他的右后侧,车行至沙口路站时,其用手里提的袋子挡着,左手伸进该男子右口袋内偷钱,准备往外拿钱时被那名男子发现并被当场抓住。后来民警当着其的面查了一下钱数,一共3061元。

2.被害人隋××的陈述,2010年8月5日9时50分许,其带着单位的3061元的货款从医学院乘坐34路公交车,车行至金水路X路站时其发现一个年轻男子的手伸进其右侧裤袋内往外掏钱(其带的3061元货款放在右侧裤袋内),其当场抓住该男子并报警。证人刘×(34路公交车司机)对上述事实亦予以证实。

3.被盗人民币3061元已经发还被害人隋××,有发还物品清单,赃款照片在案予以证实。

4.到案经过证实,2010年8月5日10时许,被告人代某某在34路公交车上盗窃被害人隋××右侧裤袋内3061元现金时被当场抓获。

上述证据均由控方提供,且经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代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代某某盗窃人民币3061元,属于数额较大,应在此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被告人代某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代某某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代某某系聋哑人,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理由,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代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代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5日起至2010年12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贺倩倩

人民陪审员刘玲

人民陪审员马金祥

二O一O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柯海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