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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曾用名曹X),男,29岁。因本案于2010年7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取保候审,2010年10月2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曹某某为达到替人索要债务的目的,以280元的价格从假证贩子手中购买了一个假的警官证。

2010年6月26日,被告人曹某某为达到替人索要债务的目的,伪造了2份带有郑州市公安局印章的搜查证。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莲、郭×生、赵×豹、王×证言,扣押及收缴物品清单,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罪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盗窃公私财物”。被告人曹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行为,尚构不成情节严重,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量刑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曹某某能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予以顺延。即自2010年7月19日起至2011年2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许二虎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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