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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隆法民二初字第16号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隆回营销服务部人身保险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隆法民二初字第16号

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略)。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小云,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邵阳市X路北段青龙不夜城二楼。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某刚,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岳小卫,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隆回营销服务部。

负责人李某某。

本院于2009年2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罗金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诉称:原告持有有效驾驶证,于2008年3月19日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隆回营销服务部投保了绿色救助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期限从2008年3月20日至2009年3月19日止。2008年5月3日14时许,原告骑电动自行车途经广东省东莞市X镇常黄某桥沥潇湘王酒楼路段与一辆货车相撞,发生意外交通事故。原告经过东莞市常平医院治疗花费住院费用x.8元,原告为治疗住院25天,每天误工按30元计,误工保险金为750元,原告妻子到医院护理原告花费500多元交通费用,看护保险金500元。原告为理赔多次与两被告协商,时间长达三个月,两被告却以种种借口推卸,为此额外花费交通费、电话费450元,误工费500元,其它费用50元。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x元,赔偿原告为理赔而发生的额外费用1000元,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查明,原告刘某某于2008年3月19日向被告投保了绿色救助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交纳保险费100元,保险期限从2008年3月20日零时起至2009年3月19日24时止。基本保障金额5万元,可选保障金额1万元。2008年5月30日14时30分许,张金山驾驶一辆粤x号轻型普通货车从东莞市X镇往东莞市X镇方向行驶,途经常平镇常黄某桥沥潇湘王酒楼对出路段时,与原告刘某某骑着的从右往左横过公路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在常平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x.8元。2009年2月25日至3月2日,原告取内固定物花费2646.07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自愿补偿原告刘某某损失4980元,此款限2009年4月30日前付清至刘某某下列帐号:户名刘某某,帐号x,开户银行:隆回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此案一次了结。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并不要求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隆回营销服务部承担责任。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原告刘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罗金华

二OO九年四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黄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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