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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29岁。2006年12月6日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荥阳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12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09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月3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取保候审,6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查,因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本案于2010年8月29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华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因案情复杂,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X路的天澜泉洗浴中心X房间,以400元的价格将一包冰毒贩卖给刘×佳。经搜查,办案民警当场从马某某身上扣押待出售的冰毒一包。经鉴定,两包嫌疑物品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两包毒品均重0.27克。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提请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某某辩解称其仅贩卖了一包毒品。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X路的天澜泉洗浴中心X房间,以400元的价格将一包冰毒贩卖给刘×佳,后办案民警将被告人马某某抓获,并当场从马某某身上扣押冰毒一包。经鉴定,两包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重0.54克。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刘×佳证言证实,2010年1月30日22时许,在郑州市金水区X路天谰泉洗浴中心X房间,马某某以四百元的价格卖给其一包冰毒。

2.有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及赃物照片证实,从证人刘×佳处提取到被告人马某某贩卖给其的冰毒一包,从被告人马某某处提取到准备贩卖的冰毒一包。

3.经鉴定,被告人马某某卖给刘×佳的毒品及被告人马某某携带的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均重0.27克,有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理化检验鉴定报告予以证实。

4.被告人马某某在侦查阶段对在郑州市金水区X路天澜泉洗浴中心X房间以400元价格贩卖给刘×佳一包毒品的事实予以供述。其供述同时证明,民警抓获其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一包毒品。

上述证据均由控方提供,且经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提请予以惩处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马某某提出仅贩卖了一包毒品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供述、到案经过及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均证实,2010年1月30日22时许,在郑州市金水区X路天谰泉洗浴中心X房间,马某某以四百元的价格卖给刘×佳一包冰毒,刘×佳离开后将该包毒品交给民警,民警抓获马某某时又从其身上提取毒品一包,该包毒品也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的数量,故被告人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马某某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0.54克,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刑,此次又犯贩卖毒品罪,从重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31日起至2010年11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毒品(现扣押于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许二虎

人民陪审员郭学先

人民陪审员马某祥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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