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某、贾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郑州市正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豫法民申字第018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李某某之子。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贾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市正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综合投资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该公司项目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新民,河南显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李某某、贾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郑州市正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岩房地产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4月29日作出的(2008)商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李某某、贾某某申请再审称,1、认定陈惠英为楼房的产权人,领取正岩地产公司的6000元是楼房的补偿款没有依据。楼房的产权人是贾某言,陈惠英只是楼房的居住人。2、贾某某2007年7月23日之前的产权证可以证明东屋是25.72平方米的砖木结构的瓦房,并非北屋80.66平方米的砖混结构的平房,而2007年7月23日之前的平房产权人是李某某,因李某某原产权证上的名字与其身份证上名字不符,就申请房产局更正后换发了新产权证,并不是李某某将贾某某的房屋过户在自己名下的,李某某只是产权更名,而不是产权过户。请求撤销生效判决,立案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正岩房地产公司辩称,1、正岩房地产公司的建筑物是城市规划部门依法批准许可的,不影响城市规划,不妨害李某某的利益。2、2006年11月施工时,在白云派出所和白云办事处的主持下,2006年11月9日双方就相邻关系已经协议解决了,协议签订后,贾某某领取了平房的补偿款6000元,陈惠英领取了楼房的补偿款6000元。3、正岩房地产公司施工的三号楼南侧一共有两户住户,不存在第三户。东户是两层楼房,西户是平房,东西两户的房子连成一体。协议中的每户指的就是平房住户和楼房住户。

本院认为,正岩房地产公司与贾某某及案外人陈惠英因房屋相邻权发生纠纷时,是在白云派出所和白云办事处主持下达成的协议。双方都是派代表参加的,且两户的补偿款都已经领取了,陈惠英代表的是楼房住户,贾某某代表的是平房住户。协议明确约定双方因房屋建设的纠纷就此解决。陈惠英、贾某某签订协议和领取款的行为是代表家庭全体成员的行为。李某某以房产证载明的产权人起诉,不能成立,因为李某某是家庭成员。生效判决正确,再审申请人李某某、贾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李某某、贾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宋旺兴

代理审判员:赵忠河

代理审判员任秀兰

二00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翟卫卫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