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唐河县对外经济贸易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段振浩,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炳兴,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唐河县外贸粮油食品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再审申请人孙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河南省唐河县对外经济贸易局(以下简称唐河县外贸局)及一审被告唐河县外贸粮油食品公司退还抵押金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11月28日作出的(2001)南经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孙某某申请再审称,唐河县审计事务所作出的审计报告,是非法的、审计失实,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请求撤销生效判决,立案再审,判令归还抵押金x元及利息并赔偿违约给其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再审被申请人唐河县外贸局答辩称,孙某某承包期间发生了亏损且应该上交的利润只交了一部分,依照合同约定,不应当退还抵押金及利息,且孙某某的再审申请已超过法定的申请再审的期限,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一审被告唐河县外贸粮油食品公司未到庭答辩。
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一、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孙某某虽主张审计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生效判决的定案依据是孙某某提供的唐检技司会鉴字(1998)第X号检察技术鉴定及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补充协议,没有采信唐河县外贸局提供唐河县审计局的审计报告。关于风险抵押金的交纳与退还问题。双方在签订的承包合同和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退还抵押金并支付利息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其一合同期满,完成约定的上交利润;其二承包期间不能出现亏损,如果出现了亏损首先要冲减抵押金抵补亏损,当亏损额大于抵押金时,还要承担超过抵押金不足的部分。关于赔偿损失的问题,孙某某未提交证据。因此,再审申请人孙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孙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宋旺兴
代理审判员席东彦
代理审判员任秀兰
二○○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翟卫卫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