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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扶余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费长发行政处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非诉执字第17号

申请执行人:扶余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蓝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扶余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扶余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费长发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扶余县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09年6月23日作出的扶国土资执罚[2009]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9年8月14日作出(2009)扶行审字第X号行政裁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扶余县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6月23日作出的扶国土资执罚[2009]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扶余县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8月14日申请对(2009)扶行审字第X号行政裁定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于2009年8月14日发出执行通知书,现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执行申请费免交。故依据《中华某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扶余县人民法院(2009)扶行审字第X号行政裁定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侯树林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曹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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