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郑某与杨某甲、杨某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郑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系宁x号大货车乘车人。

被告杨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吴堡县X乡X村X号,现住(略),系宁x号大货车驾驶人及受益车主王利文(已亡)之妻。

被告杨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6-X号,系宁x号大货车登记车主。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郑某诉称:2009年9月23日被告杨某甲丈夫王利文驾驶宁x号大货车(上载党建红及原告郑某),由乔沟湾乡驶往龙州乡途中,行至龙州乡X村下坡时,由于操作不当,致使该车侧翻造成车辆损坏,王利文死亡,郑某、党建红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靖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09)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利文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党建红及原告郑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靖边县医院诊断为:创伤失血性休克,骨盆骨折并膀胱挫伤,右小腿挤压脱套伤,腰部软组织挫裂伤。后转入西京医院住院治疗。原告受伤住院后,花费大量的医疗费等费用,被告不予赔偿。现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一切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杨某甲、杨某乙辩称:驾驶人已亡,现无力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同意以该车折抵予以赔偿。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3日被告杨某甲丈夫王利文驾驶宁x号大货车(上载党建红及原告郑某),由乔沟湾乡驶往龙州乡途中,行至龙州乡X村下坡时,由于操作不当,致使该车侧翻造成车辆损坏,王利文死亡,郑某、党建红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靖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09)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利文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党建红及原告郑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靖边县医院诊断为:创伤失血性休克,骨盆骨折并膀胱挫伤,右小腿挤压脱套伤,腰部软组织挫裂伤。后转入西京医院住院,先后住院治疗19天,花费医疗费等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杨某甲、杨某乙一次性赔偿原告郑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一切损失x元(二被告以其所有的宁x号大货车一辆折抵现金x元,下欠x元于调解生效之日给付)。

二、原、被告双方所折抵车辆的相关手续,由双方自行办理。

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愿放弃,原、被告双方不再互相追究对方的其他任何责任。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保全费400元共计625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斌

审判员任子洲

审判员畅博

二O一O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樊勃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9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