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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白某某、葛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执监字第5号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9)长执监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

被执行人白某某。

被执行人葛某某。

异议人白某全。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某、葛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07年6月21日作出(2007)长法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长房权新双字第X号房照位于双榆村的七间砖平房和房东侧树木,异议人于2009年4月8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给予解除查封。

本院于2009年4月28日进行了听证审查,异议人白某全,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贺某某、被执行人葛某某到庭参加举证、质证,现已审理完毕。

异议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自己购买其父房屋和房东侧树木并以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人白某全,长房权新双字第X号私有房屋产权证一枚。

申请执行人质证认为,异议人所述内容,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执行法院扣押的长房权新双字第X号七间砖平房。房屋东侧林木是被执行人的,有双榆村X路占地补偿证明。

本院认为,案外异议人申请解除扣押长房权新双字第X号七间砖平房,申请执行人在庭审中放弃申请执行法院扣押的房屋,案外异议人所提的异议成立,本院应予解除扣押。房屋东侧林木是认定被执行人的,异议人的请求,不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案外异议人白某全请求解除扣押对长房权新双字第X号七间砖平房执行异议成立。驳回异议人对房东林木执行异议的请求。

二、中止对长房权新双字第X号七间砖平房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路力

审判员张兆成

代理审判员张宏新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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