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俞某诉被告朱某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俞某。

被告朱某。

原告俞某诉被告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荣琼英独任审判。本案于2010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俞某诉称:原、被告是表兄弟。2002年至2003年间,被告共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10年7月15日,原、被告签订确认书,被告确认借款70万,并约定应支付原告利息131,040元。因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故原告诉诸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万元并偿付利息131,04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朱某未作答辩。

经开庭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亲戚关系,被告分别于2002年9月7日、2003年4月7日、2003年11月8日向原告借款30万元、30万元、10万元。2010年7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确认书,确认书载明:“至今为止,朱某共借俞某本金人民币柒拾万元整(¥700,000.00),利息为人民币贰拾陆万贰仟零捌拾元整(¥131,040.00),利息金额以本金人民币70万元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2,自2004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0年6月30日至(止)。若双方发生纠纷,均同意该纠纷由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故原告于2010年8月诉诸本院。

以上查明的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复印件、确认书。上述证据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中标(交易成功)通知书两份,上海某公司证明一份,以此证明原告于2002年至2003年之间承包多项建筑工程,因此有出借能力。

另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主张,原、被告在签订确认书时,利息以本金70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04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0年6月30日止,利息总金额应为262,080元,但是双方经协商,被告只需支付其中的二分之一,确认上所载明的利息金额其中大写数字为计算出的利息总金额,小写数字为被告应当支付的利息金额,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131,040元。

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原告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借款金额及利息的计算方式,双方的借贷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理应归还原告借款并偿付约定的利息。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相应的法律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俞某借款70万元;

二、被告朱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俞某利息损失131,0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110.40元,减半收取6,055.20元,由被告朱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审判员荣琼英

书记员胡玉琼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借贷 原告 朱某 纠纷 被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