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08)隆执字第120号原告隆回县罗洪水电站诉被告隆回县钰晶包装实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隆执字第120号

申请执行人隆回县罗洪水电站。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该站站长。

被执行人湖南省隆回县钰晶包装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隆回县罗洪水电站诉被告隆回县钰晶包装实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隆回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6日作出(2007)隆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隆回县钰晶包装实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罗洪水电站电费x.83元人民币,并承担一审诉讼费860元,该判决生效后,被告隆回县钰晶包装实业有限公司未支付分文,权利人隆回县水电站于2008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隆回县钰晶包装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现羁押在隆回县看守所,公司已停止生产,只有存放在隆回县X乡X村晏叔平家的机械可以执行,且上述机械因隆回县钰晶包装实业有限公司欠胡耀文、晏叔平房屋租金正在评估中,应待评估报告作出后再一并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07)隆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陈杰军

执行员邹某志

执行员罗三球

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启武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