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申请执行人冯利芝与被执行人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株中法执督字第9号

申请人执行人冯利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区××花园。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湖南南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县××镇××村。

法定代表人易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易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私营企业主,住(略)。身份证号码:××××××××。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9日立案执行。该院于2009年4月24日书面请求将本案提级或指令其他法院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地在株洲县,本案由株洲县人民法院执行更为适宜。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08)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由株洲县人民法院执行。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7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株洲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明祥

审判员万自力

审判员伍狄

二00九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肖树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