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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

委托代理人朱国祥,上海九州丰泽(略)事务所(略)。

被告郑某,女。

委托代理人胡芳,上海市闸北区芷江法律服务所(略)。

原告张某为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8年4月30日,因被告经常居住地在本院辖区范围内,徐汇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2008年5月13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某独任审判,于2008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国祥、被告郑某的委托代理人胡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因双方从相识、恋爱到结婚时间不长,婚前了解不够便草率登记结婚,婚后因家庭琐事及被告无端猜疑原告有外遇并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准予离婚。

被告郑某辩称,双方婚前、婚后均建立起了感情基础,因原告与其他异性关系暧昧及家庭琐事才有争吵。但家庭生活中磕磕碰碰在所难免,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原告提出的离婚要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8月经介绍相识恋爱,2006年5月登记结婚,2007年1月生育一女名张乙。生育女儿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等有过争吵,期间被告曾回娘家居住。2008年1月底,被告携女儿居住回昌平路住房,但原告已离家住外。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结婚登记摘要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维系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虽从相识到结婚时间不长,但时间并非夫妻感情是否建立的唯一考量标准。现原、被告已生育,应该说双方在婚后是建立起了一定的感情基础的。正如被告所言家庭生活中磕磕碰碰的事情所难免,但本院更要说的是关键在于发现感情裂痕后夫妻双方应该本着什么样的态度去化解矛盾。本案原、被告在解决夫妻矛盾方法上各有欠缺,导致矛盾难以解决。但根据原告陈述不能得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结论,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在审理中积极争取和好的态度是可取的,希望被告能珍惜法庭给予的修补夫妻关系的机会,真正实现夫妻和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郑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静兰

书记员鲁佩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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