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孙某等与被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A。

原告孙B。

法定代理人孙A,身份情况同上。

被告上海C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D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孙A、孙B与被告上海C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物业公司”)、上海D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军独任审判,并于2007年11月14日、2008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暨原告孙B的法定代理人孙A,被告C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某和被告D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A、孙B诉称,两原告系D房地产公司开发的XXX住宅小区业主,2003年4月9日入住。入住后,发现因外墙渗漏导致房屋内墙出现了大面积的开裂霉变。2003年12月,孙A即向C物业公司报修。C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查看后表示可以修复,但修过后仍不解决问题。嗣后,孙A再次前往交涉,但D房地产公司和C物业公司以超过保修期和裂缝是业主装修造成为由不予处理。2007年1月原告起诉两被告,要求予以修复。法院判决后,在2007年6月,因原来报修修复的窗台又漏水,原告再次向被告报修,但被告提出修复系帮忙,虽经双方协商,但被告不同意签订协议,事后又拖延不解决。现要求两被告对原告住宅因外墙渗漏水导致内墙损坏部位进行修复,并赔偿原告在被告修复期间的误工、清理费人民币2500元。

被告C物业公司辩称,原告前次起诉,法院已作出判决。在接到原告的报修后,本被告对原告的房屋渗水部位的外墙已进行了修复,但原告要求对房屋全部进行维修,因被告未答应而引发诉讼。

被告D房地产公司辩称,就原告所述的渗水部位的修复与原告进行过协商,焦点是原告要求对其房屋全部修一遍,被告只同意对渗水部位进行修复,故双方未协商成功。

经审理查明,两原告系上海市杨某区X路某室业主。被告D房地产公司系该房屋的开发商,C物业公司系开发商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2001年12月12日,两原告和D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在合同中除了约定了房屋的面积、价格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外,还约定自房屋验收交接之日起,D房地产公司对该房屋负责保修,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参照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管理条例》及《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规定在本合同附件五中约定。合同附件五明确,D房地产公司承担保修范围内的物业维修责任和费用。

2003年4月9日,两原告和D房地产公司签署房屋交接书。装修入住后,因所购房屋外墙漏水、内墙面裂缝等问题,原告孙A多次与D房地产公司及C物业公司交涉,均未得到解决。两原告遂于2007年1月22日诉至本院,同年3月1日,本院作出判决,被告C物业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修复原告的上海市杨某区X路某室房屋内墙裂缝。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7年6月、9月,原告又以漏水为由向C物业公司报修,后C物业公司对原告家的外墙渗水问题进行了修复,因原告与被告未就原告家中内墙修复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家中内墙未进行修复,同年10月原告又起诉来院,作如上诉请。

审理中,本院会同原、被告就原告提出的渗水现象进行查勘,原、被告确认现原告家中有渗水痕迹的部位为:一楼南面主卧窗台及窗台护墙板,一楼至二楼楼梯处的北墙、东墙、南墙,二楼南面书房东墙和南面窗台下方。被告D房产公司表示愿意对上述内墙进行修复。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两原告和被告D房地产公司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两原告和D房产公司的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内墙裂缝故障的保修期为两年,且原告在2007年已就渗水问题起诉了两被告,本院亦作出判决,由被告C物业公司对原告的内墙进行修复。现原告以在本院判决后又出现新的渗水情况,且在2007年6月、9月向被告C物业公司申请报修而未修复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两被告修复因渗水而损坏的内墙。被告C物业公司虽对原告家的外墙渗水进行了修复,但因原告与被告未就内墙的修复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而未进行修复。现原告要求两被告修复内墙的渗水问题系基于在2007年6月、9月出现新的渗水现象,且被告D房地产公司在审理中愿意对因渗水引起的原告内墙问题进行修复,故本院予以准许。至于两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既未提供事实依据,亦无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故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D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修复原告孙A、孙B的上海市杨某区X路某室房屋内一楼主卧南面窗台下渗水部位的墙面;一楼至二楼楼梯处渗水部位的北墙、东墙、南墙墙面;二楼书房东面渗水部位的墙面及南面窗台下方墙面;

二、原告孙A、孙B要求被告上海D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上海C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误工费、清理费人民币2,500元之诉请,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3元,减半收取,由上海D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军

书记员张磊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