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钟祥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俊明,湘潭县姜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略)。
本院于2008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崔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2001年9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2003年2月生育男孩赵某涛,现在湘潭市雨湖区云塘小学读书。婚后前几年双方关系比较好,2003年双方开始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4年原、被告在吵架后商量了离婚事宜,后经过家人做工作和好。2008年双方因为工作原因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赵某辩称,原告所诉夫妻婚姻感情状况属实,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双方的婚姻感情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另查明,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没有添置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自愿离婚;
二、被告赵某自愿抚养小孩赵某涛,原告王某某自愿从2009年起每年支付小孩抚养费6000元(在每年的1月15日前支付)直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止。如果原告王某某未按照上述协议支付抚养费,被告赵某有权就小孩年满十八周岁之前的抚养费向法院申请一次性执行。原告王某某享有小孩探视权。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王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该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崔赣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刘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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