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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诉楚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潭民一初字第174号

原告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略)。

被告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略)。

本院于2009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谷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唐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1月结婚,同年生育女孩楚某。2003年2月被告因犯抢劫杀人罪被判处死缓,目前正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夫妻感情,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抚养小孩。

被告楚某某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双方的婚姻感情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另查明,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没有添置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楚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唐某某自愿抚养小孩楚某。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唐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该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谷峰

二00九年三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崔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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