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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邹XX诉被告王X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邹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X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许XX,男,住上海市杨浦区XX路X弄X号X室。

被告王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XX村X号X室。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路X号XX广场X楼。

负责人杨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解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景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0年2月18日19时25分,被告王X驾驶其所有的沪x车辆在本市浦东新区X路、张杨路口撞到骑轻便二轮摩托车的原告邹XX,致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于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0年11月17日前赔偿原告邹XX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1,800元、误工费9,600元、残疾赔偿金57,676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人民币84,276元;

二、被告王X应于2010年11月17日前赔偿原告邹XX医疗费15,929.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900元、鉴定费1,800元、日用品97.50元,共计人民币19,027.27元;

三、原告邹XX应于2010年11月17日前返还被告王X人民币25,355.67元;

四、案件受理费1,866元,按诉前调解收费标准收取186元,由被告王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吕惠萍

书记员钱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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