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梁某某诉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原告梁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登封市少林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南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牛文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结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自由恋爱于1998年举行了结婚仪式,于2006年1月1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南某,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南某荣。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架,致使矛盾不断增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南某由原告抚养,婚生女孩南某荣由被告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婚后共同财产平均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于1998年举行结婚仪式,于2006年1月1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南某,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南某荣。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遂以感情破裂为由诉于本院,但未提供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南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某郑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牛文强

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张根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