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湖南文化音像出版社,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文化音像出版社职工,住(略)。
原告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长沙市定王某德仁书社业主,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文化音像出版社、黄某某与被告王某些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文化音像出版社、黄某某于200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文化音像出版社、黄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湖南文化音像出版社撤回起诉。
二、准许黄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05元,减半收取1103元,其他诉讼费(财产保全费)1020元,共计2123元,由湖南文化音像出版社负担。
审判长杨宜
人民陪审员汪白云
人民陪审员陈宏时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理
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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