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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被告平顶山市双丰商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民初字第655号

原告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平顶山市双丰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X路中段双丰商城。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平顶山市双丰商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0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长曹三伟

审判员韩玉良

审判员樊廷云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安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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