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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浚县农机公司破产清算组与被告桑某某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浚民初字第1097号

原告浚县农机公司破产清算组。

负责人徐某某,职务组长。

委托代理人李彦增,河南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请、进行和解、上诉等特别授权。

被告桑某某,男。

原告浚县农机公司破产清算组与被告桑某某借款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浚县农业机械供应公司已于2004年1月14日经浚县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浚县农机公司破产清算组委托具有司法资质的河南汇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原浚县农业机械供应公司债权债务进行审计。经审计,被告桑某某至宣告破产时仍借原浚县农业机械供应公司款2200元。后经浚县农机公司破产清算组催收并向被告下达债权催收通知后,被告既未提出异议亦未偿还借款,原告起诉来院。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桑某某借原告浚县农机公司破产清算组款2200元属实。

二、原告浚县农机公司破产清算组同意被告桑某某于2009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22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桑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摁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罗金钟

审判员朱绍新

审判员庆振宇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任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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