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常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邹源球,桃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人民法院(2009)桃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不准予刘某某与郭某某离婚。
本院经审理查明:郭某某与刘某某于2007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感情一般。后因刘某某经常打牌赌博严重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刘某某与郭某某自愿离婚;
二、郭某某的婚前财产归刘某某所有;
三、郭某某自愿给付刘某某150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用200元,减半收取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用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合计200元,由刘某某、郭某某分别负担1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审判长肖丕国
审判员王国荣
代理审判员左卉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高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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