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告王某,女,汉族,1979年9月2日,住(略)。
案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纠纷。
2002年10月1日,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举行结婚仪式。婚后一直未办理结婚证,并育有两个女儿孙某萌、孙某萍。由于双方没有感情基础,经常为琐事吵闹,无法共同生活,现分居一年有余。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孙某某要求解除同居关系,被告王某同意解除同居关系。
二、原告孙某某要求同居期间所生女儿孙某萌、孙某萍归其抚养,不要求被告王某支付子女抚养费,被告王某同意其女儿孙某萌、孙某萍归原告孙某某抚养,其不支付子女抚养费。
三、被告王某要求每两周探望女儿孙某萌、孙某萍一次。原告孙某某同意被告王某意见。
四、原、被告同居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孙某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米宏伟
审判员:郭燕
审判员:马殿力
二OO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刘洋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