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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王某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川民初字第00850号

原告孙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告王某,女,汉族,1979年9月2日,住(略)。

案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纠纷。

2002年10月1日,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举行结婚仪式。婚后一直未办理结婚证,并育有两个女儿孙某萌、孙某萍。由于双方没有感情基础,经常为琐事吵闹,无法共同生活,现分居一年有余。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孙某某要求解除同居关系,被告王某同意解除同居关系。

二、原告孙某某要求同居期间所生女儿孙某萌、孙某萍归其抚养,不要求被告王某支付子女抚养费,被告王某同意其女儿孙某萌、孙某萍归原告孙某某抚养,其不支付子女抚养费。

三、被告王某要求每两周探望女儿孙某萌、孙某萍一次。原告孙某某同意被告王某意见。

四、原、被告同居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孙某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米宏伟

审判员:郭燕

审判员:马殿力

二OO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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