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镇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区科学城光谱西路TCL文化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欧永健,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文武,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女,镇江市X区正大电器音像中心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张旗,江苏镇江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诉被告范某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其他诉讼费400元,合计1900元由原告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朱宝华
代理审判员戴晓曦
代理审判员刘凯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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