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武汉瑞昌华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X号兴城大厦BX室。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堂辉,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华天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董事长。
被告汕头经济特区建华国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X路华星工业大厦中座首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爱东,广东国源岭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瑞昌华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华天装饰有限公司、汕头经济特区建华国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瑞昌华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瑞昌华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瑞昌华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180元,减半收取2090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合计3660元,由原告武汉瑞昌华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丁湘宁
人民陪审员苏麟
人民陪审员李某云
二○○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雪茹
附本案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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