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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周民终字第5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略)。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男,(略)农牧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上诉人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略)人民法院(2009)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93年6月28日经人介绍宋某某与陈某某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到当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lX年X月X日生育长子陈某豪,X年X月X日生育次子陈某豪。宋某某、陈某某经常生气、打架,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另外查明,双方婚后共同财产有瓦房6间、海尔牌21吋彩电一台、潜水泵一台。双方无婚后共同债权、共同债务。

原审法院认为:宋某某、陈某某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又经常生气、打架,致使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希望,宋某某要求与陈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婚生子陈某豪、陈某豪正在就学,因随陈某某长期生活对其成长较为有利,对宋某某主张抚养婚生子陈某豪、陈某豪的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1、准许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2、婚生长子陈某豪、婚生次子陈某豪由陈某某抚养,宋某某承担抚养教育费x.33元(在本院判决生效十日内宋某某应支付抚养教育费用x元,下余x.33元于2010年5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3、婚后共同财产归陈某某所有。4、驳回宋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宋某某、陈某某各自负担250元。

宋某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变更(略)人民法院(2009)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2、改判由宋某某抚养婚生次子陈某豪,陈某某承担抚养费;3、诉讼费用由陈某某承担。

宋某某的上诉理由为:1、婚生次子陈某豪一直跟随宋某某生活,陈某某对孩子不管不问且陈某某性格怪异,不利于次子成长;2、宋某某已年近四十,因自身因素已不能再生育,作为一名离异女性再婚较为困难,因此需要跟前有个孩子防老。

陈某某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宋某某、陈某某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希望,应当准予离婚。对婚生二子双方均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原审认定二子均跟随陈某某生活成长较为有利并无相关证据支持。婚生次子陈某豪未满十周岁,无需征求其愿随何方生活的意见。宋某某要求抚养次子陈某豪的上诉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对于要求陈某某承担次子的抚养费,既没有要求具体数额,又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本院认为宋某某、陈某某各抚养一子并各自负担抚养费为宜。对于宋某某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判处失当,应当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略)人民法院(2009)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以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变更(略)人民法院(2009)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婚生长子陈某豪由陈某某抚养,婚生次子陈某豪由宋某某抚养,双方各自负担抚养费”。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陈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朱记周

审判员秦天鹏

代理审判员沈华秋

二○○九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刘国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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