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常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承兴,常德市武陵区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洞庭大道东段东信大厦。
负责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理赔部经理。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唐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08)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唐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承兴、被上诉人周某某、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唐某某的上诉理由为原判主体不符,实际侵权行为人陈林退出本案诉讼违反程序规定和不利于本案事实的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侵害了周某某的健康权无事实依据、审理程序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将肇事行为人陈林追加为本案的诉讼当事人,并判令陈林承担赔偿责任。
查明:2007年12月14日9时,唐某某所有的湘x号小型客车停在常德市武陵区岩坪菜市场边,本人下车到市场内进货,离车时引擎已熄火,车门未关,启动钥匙未抽。案外人陈林见车边无人,启动钥匙未抽,便上车启动车辆,驾驶车辆行驶,由于陈林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技术生疏,将在菜场买菜的行人周某某撞到,造成车辆受损、周某某、刘某英同时受伤的交通事故。周某某受伤后在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接受治疗,共住院24天,花费医疗救治费6925元,其中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支付4000元。2008年1月17日,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该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陈林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行人周某某、刘某英不负事故责任。周某某伤情经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左胸第2、3、4、5、6肋多处骨折,已构成X(+)级伤残,需住院治疗,1人护理,出院后需休息60天。周某某出院后,在相关医院支付门诊医药费823.70元,检验费1230元、交通费57.50元,加上残疾赔偿金等共计x.20元。湘x号小型客车于2007年2月16日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金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金x元、医疗费用赔偿金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金2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周某某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为x.20元,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在调解书生效后10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范围内支付周某某x元(不含已预支的4000元住院费);
二、唐某某在调解书生效后5日内向周某某支付赔偿款3000元;
三、周某某在获得上述赔偿款项后放弃其他诉讼权利。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700元,财产保全费360元,合计1060元,由周某某负担200元、唐某某负担8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唐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名夏
审判员杜方柏
审判员王国荣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赵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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