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方正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长沙宇信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X路赛博数码广场X号。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09年2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宇信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长沙宇信科贸有限公司欠原告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货款x元,被告同意在本调解书签收当日一次性支付原告;
二、本案受理费1386元,减半收取693元,财产保全费670元,共计1363元,由长沙宇信科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支付原告货款时一并支付此款给原告);
三、其他无争执。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卢祎
人民陪审员王桂枝
人民陪审员余桃广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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