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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常立民终字第36号——上诉人湖南德人天山农牧有限公司按自动撤诉处理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常立民终字第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德人天山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德市武陵区商务局。

法定代表人雷某某,该局局长。

原审被告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受理上诉人湖南德人天山农牧有限公司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08)武民初字X号民事判决上诉一案中,因上诉人湖南德人天山农牧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09年1月12日向湖南德人天山农牧有限公司发出诉讼费催交通知,在规定期限内,湖南德人天山农牧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德人天山农牧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审判长鲁祖方

审判员徐维海

审判员熊云耀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贺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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