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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叶民二初字第246号

原告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婚后没有感情基础,因家务琐事经常吵架、打架。被告于2004年外出打工,后我得知被告与一个外地带小孩的女人以夫妻名义同居,使我彻底失望,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女儿王某娟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财产共同分割。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婚后感情尚好,在外打工未与其他女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现原告请求离婚我同意,生女随我生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2年1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于同年9月4日生一女,取名王某娟。后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原告于2008年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等,本院于同年7月8日作出(2008)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不准予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该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于2009年7月3日再次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等。现原、被告之女随被告生活至今。原、被告共同财产有TCL王某21英寸彩色电视机1台,洗衣机1台,被子10条,木质四组合柜1套,以上财产均在被告处存放。审理中,原告自愿放弃共同财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生女王某娟随被告生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待其女长有识别能力时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原、被告共同财产有TCL王某21英寸彩色电视机1台,洗衣机1台,被子10条,木质四组合柜1套,原告自愿放弃归被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秋波

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尉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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