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戢某因与被告沈某某发生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芙民初字第2670号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余小波,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戢某因与被告沈某某发生离婚纠纷,于2008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谭方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苏麟、李则云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张雪茹担任庭审记录。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戢某与沈某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小孩戢某美归沈某某抚养,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戢某自愿每月负担戢某美抚养费500元至其至独立生活时止,该款于每月20日之前支付;小孩的教育费、医疗费等凭票双方各负担一半;

三、各人衣物归各人所有;

四、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戢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08年11月19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谭方

人民陪审员苏麟

人民陪审员李则云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雪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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