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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钟某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芙民初字第2706号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女子监狱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康笃华,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诗杰,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医生,住(略)。

原告刘某与被告钟某某发生离婚纠纷,于200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谭方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苏麟、李则云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刘某与钟某某自愿离婚,本院予以准许;

二、刘某与钟某某的婚生女刘某敏由刘某抚养(与其共同生活),钟某某自愿每月负担小孩抚养费1200元(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至刘某敏18周岁止,每季度首月支付一次),刘某敏如有重大疾病发生,双方凭票各支付50%,特殊教育费用等双方协商解决;

三、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刘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08年11月24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谭方

人民陪审员苏麟

人民陪审员李则云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雪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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