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常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常德市武陵区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洞庭大道东段东信大厦。
负责人张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刘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傅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唐某某、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下称安邦财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08)武民初字第X号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安邦财保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改判;唐某某请求追加事故肇事人陈林为被告,改判其不承担责任。
查明:2007年12月14日9时许,唐某某驾驶其个人所有的湘x号小型客车停靠在岩坪菜市场边,下车后未锁车门未抽车钥匙便进入到该市场内进货。9时15分左右,在市场内做生意的陈林见状便乘机启动该车,车辆行驶中将正走出菜市场大门的刘某丁及另一行人周顺先撞倒受伤。刘某丁受伤后立即被送往常德市第一中医院住院治疗,于2008年1月18日出院,住院期间陈林向刘某丁支付了2000元的医药费,安邦财保公司按照交强险的规定先行向刘某丁、周顺先合计支付了8000元医药费,此外刘某丁自行花费医疗费用7581.70元。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林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丁无违法行为,不负事故责任。经鉴定,刘某丁因交通事故致九级伤残,右踝仍肿胀疼痛,需后期医院费用800元。住院35天,陪护1人,陪护时间35天,出院后休息2个月。鉴定的费用为655元。湘x号小型客车于2007年2月16日向安邦财保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原审庭审过程中,唐某某自愿放弃鉴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的诉讼请求。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刘某丁的残疾赔偿金为x.16元,刘某丁只主张x.68元。
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于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五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一次性向刘某丁支付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x元(不含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支公司已支付的医药费4000元);
二、唐某某于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五内一次性向刘某丁支付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2000元;
三、刘某丁在获得上述赔偿款合计x元后,自愿放弃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08)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确认的其他权利。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450元,保全费650元,共计2050元由刘某丁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唐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肖某国
审判员刘某学
审判员涂江波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赵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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