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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诉温县食品公司工伤保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温民初字第474-2号

原告田某某,又名田某生,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温县食品公司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申春堂,又名申某芳,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妻子,住址同上。

被告温县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褚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路琴,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温县食品公司工伤保险纠纷一案,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八年七月十六日作出的(2008)焦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于二00八年三月五日作出的温民初字的X号民事判决书,并发回本院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温县食品公司自愿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告温县食品公司当庭给付原告田某某各项费用x元。

三、被告温县食品公司在调解书生效后二个月内给原告田某某办理失业保险待遇。

四、本协议生效后,原告田某某不再向被告温县食品公司主张任何要求。

五、其它双方互不纠缠。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田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长河

审判员王红旗

审判员张明宇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永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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