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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常立民终字第28号——上诉人湖南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邓某某、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常立民终字第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X路X号第八层。

法定代表人毛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受理上诉人湖南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邓某某、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湖南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向其催缴上诉费用时,于2009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裁定准予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南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原判决执行。

审判长鲁祖方

审判员徐维海

审判员熊云耀

二○○九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贺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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