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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卡音像与东方公司发行权纠纷案

时间:2005-12-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锡知初字第127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锡知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卡音像),住所地广州市X区科学城光谱西路TCL文化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谢某,美卡音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永健,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文武,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商业大厦集团东方家电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住所地无锡市X区X村X-X号一楼。

原告美卡音像诉被告东方公司发行权纠纷一案,原告美卡音像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0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美卡音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卡音像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45元,减半收取672。5元,其他诉讼费269元,合计941。5元,由美卡音像负担。

审判长蔡毅

审判员陆超

代理审判员张浩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范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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