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平煤九矿申请执行复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平执复字第12号

申请复议人平顶山煤业集团九矿有限责任公司(原平顶山煤业(集团)香山多种经营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该村村民。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该公司经理,住所(略)。

申请复议人平顶山煤业集团九矿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8)新执字第272-X号、272-X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新华法院认为,该院在执行李某某申请执行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香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三香公司已停业,平顶山煤业(集团)香山多种经营公司(以下简称香山公司)于2008年8月28日对申请人承诺履行还款义务,但一直未履行。该院于2008年12月30日作出(2008)新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追加平顶山煤业(集团)香山多种经营公司为被执行人。香山公司对裁定不服,于2009年1月9日提出执行异议。新华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客户还款协议》上的个人名单及欠款金额是香山公司财务部门工作人员经领导同意审查核算后填写的,该公司提出《客户还款协议》的名单及欠款金额是申请人单方填写上去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新华法院于2009年5月6日作出(2008)新执字第272-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了平顶山煤业(集团)香山多种经营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

申请复议人平顶山煤业集团九矿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该单位于2009年1月9日提出的执行异议成立,并撤销新华法院(2008)新执字第272-1、272-X号民事裁定书,退还新华法院2009年6月23日划拨该单位存款x元。其主要理由是:新华法院(2008)新执字第272-X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执行异议所依据的理由不充分,依据不合法,且驳回异议的裁定程序违法,没有书面或口头告知该单位的救济途径,剥夺了该公司的救济权利。

本院查明,李某某诉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华法院于2008年5月6日作出(2008)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原告李某某煤款x元于2008年5月8日前偿还8万元,6-8月每月20日前各偿还4万元,9-12月每月20日前各偿还6万元,余款于2009年1月5日前清偿完毕。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未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李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华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三香公司、香山公司于2008年8月28日向李某某等人出具了《关于三香公司对客户还款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该《协议》载明:“三香陶瓷有限公司,欠下列人员款项,经平煤集团香山公司研究,承诺在2008年11月18日前支付完毕(名单附后)”,《协议》加盖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及平顶山煤业(集团)香山多种经营公司印章,并附名单及欠款数额。新华法院以此为由,于2009年1月6日作出(2008)新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追加平顶山煤业(集团)香山多种经营公司为被执行人,并限其在裁定书送达后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清偿债务x元及其他费用。香山公司对该裁定不服,于2009年1月9日向新华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经审查,新华法院于2009年5月6日作出(2008)新执字第272-X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平顶山煤业(集团)香山多种经营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2009年6月17日,新华法院作出(2008)新执字第272-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划拨了平顶山煤业(集团)香山多种经营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平顶山矿区支行的存款x元。平顶山煤业集团九矿有限责任公司(原香山公司)不服,遂向本院提请复议,请求撤销新华法院(2008)新执字第272-1、272-X号民事裁定书,退回划拨款项。

另查明,平顶山煤业(集团)香山多种经营公司2008年12月14日更名为平顶山煤业集团九矿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新华法院在执行李某某申请执行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以被执行人三香公司已停业,平顶山煤业(集团)香山多种经营公司于2008年8月28日对申请执行人承诺履行还款义务,但一直未履行为由,作出(2008)新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追加平顶山煤业(集团)香山多种经营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查明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且新华法院(2008)新执字第272-X号民事裁定书并未告知异议人的复议权,属程序违法,应予撤销。复议人请求撤销新华法院(2008)新执字第272-X号民事裁定书的申请,因不属本次复议审查的范围,本院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8)新执字第272、272-X号民事裁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红卫

审判员崔迎周

审判员王云阳

二○○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陈建洲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2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