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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太隆与与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郑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郑州金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王洪涛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行申字第46号

闪太隆:

你与与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郑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郑州金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王洪涛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一案,对本院(2009)郑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等理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证实原审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程序是合法的。根据政策规定,家庭的夫妻两人只能享受一次房改房。你按照房改政策规定于1997年购买了房改住房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因此已不具备以房改房价格再次购买争议房屋的条件。同时你于2002年2月起未缴纳其原承租房屋即涉案房屋的房租,也即租赁关系已不存在,故也不具备对该处房屋优先购买的条件。关于你申诉称金牛集团于2004年1月15日向上诉人收取天燃气费,由于天燃气费是燃气公司向住户收取的天燃气使用费,其不能作为认定金牛集团与你之间房屋租赁关系存在的证明。另外,作为房屋管理职能部门的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在给王洪涛办理房产证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应该维持,故你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你对该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00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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