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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新密市人民政府、新密市房地产管理所、新密市华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新密市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行政确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行抗字第1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某,男,汉族,住(略)。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密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市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密市房地产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所长。

被申诉人(原审第三人)新密市华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董事长。

被申诉人(原审第三人)新密市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经理。

申诉人李某某与被申诉人新密市人民政府、新密市房地产管理所、新密市华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新密市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行政确权一案,不服本院(2001)郑行终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向检察机关申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以豫检行抗(2009)X号行政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院长王某生

二00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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