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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安县人民法院: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乾民初字第1169号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蒙古族,乾安县人,工人。

被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无职业。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某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1987年1月20日我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王某,现已成家立业。因夫妻感情不和,我与被告于2001年开始分居至今。夫妻关系不能维持,故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被告周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和被告周某某1987年1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王某(X年X月X日出生),现已长大成人。自2001年原告与被告分居至今。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做和好工作无效。

本院认为,原、被告分居多年,原告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要求离婚,态度坚决。本院调解和好无效。依法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和被告周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人民币75元,退还原告人民币150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某刚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刘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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