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肖某某诉贺某甲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潭民一初字第608号

原告肖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铁光,湘潭县花城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贺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贺某乙,男,54岁,干部,住(略)(一般代理)。

本院于2007年8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程建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85年农历正月初四日办理结婚喜酒,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1985年农历10月初3日生育女孩贺某明,X年X月X日生男孩贺某斌(均已成年)。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为此我于1993年农历7月离开被告,双方分居两地至今。请求判令我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并判令国家补偿给我的移民费归我所有。

被告辩称,我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原告要给付我独自抚养小孩的费用x元,并归还她离家出走时带走的6千元。

查明,原、被告于1985年农历正月初四日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系事实婚姻。1985年农历10月初3日生育女孩贺某明,X年X月X日生男孩贺某斌(均已成年)。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共同生活期间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为此原告于1993年农历7月离开被告,双方分居两地至今。双方的共同财产有:位于湘潭县X乡X村临街门面一个,无共同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肖某某与被告贺某甲自愿离婚;

二、原告自愿放弃家庭共同财产中应分得的份额及国家补偿给原告个人的移民费,均归被告所有。

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程建佳

二OO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胡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