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07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程建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94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1日结婚。1995年农历9月生育女儿王某。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过吵扯。2005年5月份的一天,我因分房之事与被告的父母发生争吵,之后,我离开被告,双方分居两地。经贵院于2006年5月25日判决不准我与被告离婚后,双方的夫妻关系并无改善,双方仍分居两地至今。我们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务。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基本属实,同意与原告离婚。
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诉一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贺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自愿离婚;
二、被告王某某自愿抚养小孩王某,不要求原告给付抚养费;
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程建佳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胡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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