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邓某某诉彭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潭民一初字第831号

原告邓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子光,湘潭县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农民,住(略),现在浙江省衢州市浙江省第一监狱十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本院于2007年11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左才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91年1月5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男孩彭某球,现在广东省佛山市打工。我与被告婚后感情一般,但被告于2002年犯合同诈骗罪被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15年有期徒刑,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我独自抚养小孩,还要给予被告一定的生活补助,但被告却不满意,多次要求与我离婚。我们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我自愿放弃。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我同意与原告离婚。

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诉一致。另查明夫妻共同财产有一辆幸福摩托车,一台长虹牌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条金项链,一只戒指。没有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彭某某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中属原告邓某某所有的部分,原告自愿放弃,归小孩彭某球所有;

三、原告邓某某自愿从2008年起每年支付被告彭某某生活费1200元,支付10年,每年12月30日前支付完当年生活费。

四、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左才甫

二OO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李志强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8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