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长沙市金旋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X镇中南汽车世界HX栋。
法定代表人尹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晏某某,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女,汉族,长沙市金旋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孟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孟某某(系原告之母),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略)。
原告长沙市金旋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孟某某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于2008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代理审判员王雅军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苏麟、李则云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张雪茹担任记录。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长沙市金旋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自愿补偿被告孟某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9200元;
二、原告长沙市金旋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孟某某偿还x元借款和利息的诉讼请求;
三、被告孟某某就2007年10月25日在长沙市雨花区音乐房子娱乐广场发生的工伤事故不再要求原告长沙市金旋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进行赔偿;
四、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167.5元,原告长沙市金旋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09年4月7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雅军
人民陪审员苏麟
人民陪审员李则云
二○○九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张雪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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