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蝴蝶宾馆,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湖南谛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长沙市里手室内装饰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X路X号蝴蝶宾馆X室。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周某某,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长沙市里手室内装饰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周某某,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湖南蝴蝶宾馆与被告(反诉原告)长沙市里手室内装饰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杨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湖南蝴蝶宾馆和长沙市里手室内装饰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杨某某分别于200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和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蝴蝶宾馆和长沙市里手室内装饰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蝴蝶宾馆撤回对长沙市里手室内装饰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杨某某的起诉;准许长沙市里手室内装饰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杨某某撤回对湖南蝴蝶宾馆的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湖南蝴蝶宾馆负担;反诉受理费653元,减半收取326.5元,由长沙市里手室内装饰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和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江涛
人民陪审员陈宏时
人民陪审员汪白云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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