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某杰,召陵区X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刘某某,男,39岁,汉族。

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公告向其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仍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本院对此案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经人介绍认识,1989年结婚,1991年农历3月18日生儿子刘X,X年X月X日生女儿刘XX。原、被告婚后常因生活琐事生气、打架,无法在一起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2007年被告开始与西平县X村的王XX女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多次与该女子离家出走。原、被告现分居已三年,请求离婚,女儿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某某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登记结婚,1991年农历3月18日生育儿子刘X,现在外打工,2001年农历2月10日生育女儿刘XX,现跟随原告生活。2007年原、被告因生气,被告离家外出至今未归。

本院认为,《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现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达三年之久,原告提出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的儿子现在外打工,且已满18周岁,其随父或母生活由其选择。原、被告的女儿现跟随原告生活,二人离婚后还应随原告生活,其抚养费暂由原告承担。又因被告没有到庭应诉,关于财产部分无法查明,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可待被告出现后双方或协商或起诉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二、女孩刘XX跟随原告生活,抚养费也暂由原告承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的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何德金

审判员王卫东

审判员孟庆东

二0一0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啸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